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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骗拆迁补助与男友姐姐“假结婚”?法院认定婚姻有效,其母将申请再审

“男子为骗拆迁补助与男友的姐姐假结婚”一事,原一、二审法院认定婚姻有效。11月24日,男子母亲代理律师向澎湃新闻表示,他们将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男子为骗拆迁补助与男友的姐姐假结婚”一事,原一、二审法院认定婚姻有效。11月24日,男子母亲代理律师向澎湃新闻表示,他们将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该案既不属于我国《民法典》中婚姻无效的情形,也不属于受胁迫可申请撤销婚姻关系的情形。对此,男子母亲代理律师强调,《民法典》中的婚姻无效条款,并未排除《民法典》总则编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普遍规制,即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与违背公序良俗,均可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澎湃新闻注意到,原一、二审判决均未明确解释前述问题。

男子为骗拆迁补助与男友姐姐“假结婚”?法院认定婚姻有效,其母将申请再审

徐田和薛冲系同性恋人,一起生活十多年。受访者供图

“这就多给50平方米,完事赶紧办离婚手续”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大量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北京48岁男子徐田(化名)与薛冲(化名)系同性伴侣,两人一起生活十年左右。

徐田是国企高管,薛冲是医生,徐田家属知道俩人的关系。

2024年底,徐田母亲所在村开始腾退安置。按照腾退政策,每户每人可享受50平方米安置房指标,该指标价格和市场价相差近4万元/平方米,这意味着约200万元的利益。此外,每人还有二三十万元的过渡(安家)费。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民政局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显示,2024年12月12日,北京丰台人徐田与河南焦作人薛丽登记结婚。婚前,徐田48岁、大学本科、未婚。薛丽比徐田大三岁、高中毕业、丧偶。薛丽与第一任亡夫育有一子。

转账信息显示,登记结婚当天上午8点,徐田向薛丽转账5万元。1小时后,徐田乘高铁从北京出发,中午12点抵达焦作。当天下午,徐田和薛丽办理了结婚登记,当天下午5点乘车返京。聊天记录明确显示,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徐田还和姐姐聊天感慨“这就多给50平方米,完事赶紧办离婚手续”。

徐田家属介绍,两人结婚未办酒席,未通知亲友,事后也未在一起生活。

2025年初,官方腾退安置人员公示表显示,薛丽的名字出现在安置名单里——谁也没想到,2025年2月5日上午10点36分,在北京市一路口,徐田骑自行车与一行驶的小汽车相撞,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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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田死后,其家属向拆迁部门申请,将薛丽退出了安置名单。

因涉事故赔偿、保险赔偿、遗产处置等,徐田家属和薛冲、薛丽姐弟发生矛盾。薛丽先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将徐田母亲告上法庭。此后,徐家以婚姻关系无效为由,起诉了薛丽、第三人薛冲。

徐田死后,徐田家属在与薛冲视频通话时提到“假结婚是为了安置补贴”,薛冲未予否认。

男子为骗拆迁补助与男友姐姐“假结婚”?法院认定婚姻有效,其母将申请再审

腾退指挥部过道里悬挂着警示“假结婚”法律风险的宣传牌。受访者供图

一、二审均认定婚姻有效,原告方将申请再审

7月2日,前述“薛丽与徐田婚姻无效一案”在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徐田母亲的代理律师表示,徐田和薛丽的婚姻关系是为骗取安置利益,没有真实的结婚意思表示,仅为名义夫妻,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庭审中,薛丽的代理律师表示,结婚的动机及目的都不影响婚姻效力。

10月30日,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表示,徐田母亲未举证证明薛丽与徐田存在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 其以薛丽与徐田为获取不当利益而结婚为由主张婚姻无效, 法院不予支持。

此后,徐田母亲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虽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列举情形之外的理由主张婚姻无效, 但该条款并未排除《民法典》 总则编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普遍规制。本案中,二人通过结婚登记形式掩盖获取拆迁补偿的真实目的,构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通谋虚伪表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属无效。同时,双方以虚假婚姻侵占集体拆迁资源的行为,损害了其他村民的合法利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原审判决将婚姻效力认定机械限定于婚姻家庭编的特别规定,忽视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规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亦不符合我国当前司法实践。

10月30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理由与一审法院一致。

11月24日,徐田母亲代理律师向澎湃新闻表示,目前,他们正在组织材料,准备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确认薛丽与徐田婚姻无效。

专家:应确保个案的公平

在涉事腾退项目指挥部走廊里,挂着多块“违背公序良俗 面临法律风险”的宣传牌。

一篇发表于2020年7月的官方文章显示,在点评一起通过“假结婚”骗取拆迁补偿款的刑事案件时,福建省集美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黄湧表示,当事人采用“假结婚”的方式取得村民资格进而骗取征地补偿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善良风俗,婚姻关系因此无效。其个人理解,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与违背公序良俗均可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后者侧重从行为的性质上做否定性评价,比较而言,对典型的借婚姻侵占国家财产的行为,由公权力部门依法从“违背公序良俗”这一行为性质上作出否定性评价,在社会效果上可能会更好一些,当然,不排除前者也可达到认定无效这种效果。

针对薛丽与徐田婚姻关系一案,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叶盈盈向澎湃新闻表示,从程序方面讲,法院把薛冲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婚姻无效”案由的审理程序中,实际上就是一种突破,代表法院是想通过第三人查明徐田和薛丽婚姻关系的真实情况,同时也反映薛冲与徐田、薛丽婚姻是否有效的客观事实是有紧密关联性的。

叶盈盈表示,我国司法审判对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婚姻都是非常严谨的态度。就婚姻有效性的问题来看,根据既往判例以及法律适用经验,要严格满足《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三个明确情形的条件之一,才能够判定婚姻确属无效。不过,叶盈盈强调,《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虚假婚姻以实现犯罪目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则可以考虑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确认相关民事行为无效。”她表示。

叶盈盈表示,“徐田和薛丽婚姻案”目前暂未涉及刑事程序问题,不过,仍应确保个案的公平。民事纠纷领域中,无论婚姻有效还是无效,最终平衡的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如果该案有关联诉讼,如遗产分割等,可在查实二人婚姻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的财产分配方案,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

叶盈盈指出,目前在婚姻法领域内,涉及“虚假婚姻”民事行为无效性的认定,主要依赖《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其次还有《民法典》总则编中第一百四十六条(通谋虚构表示)、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和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总则编中这三条规定,在实际法律适用中,缺乏清晰、统一的尺度。此外,这些规定与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适用优先级问题,也是本案的困境。

“建议进一步出台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明确认定标准,并且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加强与刑事程序的衔接问题。”叶盈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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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czz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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