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来源:江苏证监局)
来源:江苏证监局
当事人:陆克平,男,1944年11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陆克平涉嫌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陆克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9月30日、2021年8月18日、2023年7月13日,陆克平因涉嫌内幕交易罪先后被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2023年10月10日,陆克平收到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苏12刑初10号),因犯内幕交易罪陆克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陆克平作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和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环生物)实际控制人,多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受到刑事处罚,始终未告知江苏阳光、四环生物,导致上述两家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有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相关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人员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陆克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陆克平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6月4日